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信用要經過五個層次: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系統(設備和網絡)信用、社會信用和司法信用。壹方面,我國現有的信用體系沒有實現銀行、稅務、法律、保險等部門的信息數據庫共享。另壹方面,目前我國企業信用數據的壹個重要來源是專業信用公司和信用評估機構建立的企業信用數據庫。但是,由於信用評級仍然是壹個行業和個人行為,評級的中介機構和依據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導致評級缺乏有效性和權威性。此外,健全的信用體系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我國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範電子商務,增加了電子商務活動的風險。雖然國家在2004年頒布了《電子簽名法》,但這部法律只是在很淺的層面上對電商企業進行控制。由於缺乏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限制,壹些交易者利用法律空白和漏洞從事網絡欺詐活動,嚴重制約了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平臺行業的持續快速發展。
因此,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現有的相關立法,盡快出臺《信用信息披露法》、《隱私權法》、《消費信貸保護法》等信用法律法規。同時,建立相關的信用管理機構,如行業信用管理、信用中介管理、企業信用管理、消費信用管理等,並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執法過程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懲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大失信懲戒力度,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