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香港、澳門,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法秩序,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系,堅持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維護特區高度自治的統壹,鞏固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法秩序。
鄧中華指出,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既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其唯壹來源是中央的授權。特區不存在所謂的“剩余權利”。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權並沒有完全取代,更沒有否定或破壞特區的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在行使綜合治理權時,嚴格遵循憲法和基本法。
法律依據:該決議指出:
“我們要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壹國兩制’方針,堅持和完善‘壹國兩制’制度,堅持依法治港、依法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法秩序,落實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堅定不移實行‘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
第壹,堅決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意誌的體現,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規定了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壹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為“壹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央明確、全面、準確、堅定不移地貫徹“壹國兩制”方針,以“壹國”為根,“壹國”為基,“壹國”為前提。尊重和維護“壹國”,必須擁護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認同中國人民和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認同中國* * *產黨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的領導地位。任何不尊重憲法和基本法、挑戰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行為,都是對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壹國兩制”方針的背離,都是不允許的,都應依法懲處和糾正。只有切實維護好特別行政區的憲法秩序,才能確保“壹國兩制”的實踐沿著正確的軌道前進。
第二,堅決落實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完全的行政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的地方行政區,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源於中央的授權,這是正確理解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的邏輯起點。香港、澳門回歸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提醒我們,不能把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與中央政府的整體管治權割裂開來、對立起來,高度自治絕不是完全自治。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和社會各界應充分尊重和維護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包括基本法解釋權和政治發展決定權。中央政府在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時,也應依法行使監督權。
第三,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央人民政府承擔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特別行政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在特別行政區,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特別行政區對內地進行滲透和破壞的活動,都是對特別行政區憲法底線的觸碰,是絕對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