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調查涉嫌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根據我國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設立的監察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並對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使用權力、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監事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
檢察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級檢察院科學民主決策的法制機構,是人民檢察院的業務決策機構,是人民檢察院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