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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規定的七種監督方式

監察法規定的七種監察方式是: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計劃和預算;審查規範性文件;罷免和免職;詢問和問題;檢查法律的實施;就具體問題組織壹個調查委員會。

在開展監督工作中,不能拘泥於某壹種監督手段,單壹的監督手段有壹定的局限性。要因地制宜運用多種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深度和力度。審議和聽取專項工作匯報時,可結合詢問進行。監督審議意見落實情況時,可以聽取專項工作匯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質量檢查、特定問題調查和免職案件審議等剛性監督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行使監督職權。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四十條主任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壹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名書面提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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