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其他關系人是指為本案事先提供過咨詢的人;與任何壹方在同壹單位工作的;擔任任何壹方的常年法律顧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關系。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決定。第十條仲裁員結案後,應當及時組成合議庭,並按照規定制作仲裁文書。第十壹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委員會有權解聘:
(壹)隱瞞應當回避的事實,對案件審結有負面影響的;
(二)受聘期間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仲裁委員會分配的任務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審理案件的;
(四)年老、行動不便,或長期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仲裁員的。第十二條仲裁員應當在每年年中向仲裁委員會提供仲裁工作時間表,以保證接受仲裁委員會的任務,參加仲裁工作。第十三條仲裁員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參加與仲裁有關的會議或者活動,發表文章或者言論,應當事先征得仲裁委員會的同意。第十四條仲裁員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第十五條本規範由撫順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準則自2002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