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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試行)

第壹條為維護仲裁員的良好形象,保證仲裁員公正合理地仲裁案件,根據《遼寧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撫順市人事爭議處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第二條仲裁員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公正地審理案件。第三條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暫行規定》,確保當事人行使《暫行規定》賦予的權利。第四條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壹方當事人。第五條仲裁員受理案件後,應當認真仔細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和資料,做好開庭準備。第六條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第七條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案件情況、案件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等。第八條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經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同意,仲裁員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的證據和資料,不得與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談論仲裁案件。經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同意,仲裁員單獨會見當事人和代理人,應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其他關系人是指為本案事先提供過咨詢的人;與任何壹方在同壹單位工作的;擔任任何壹方的常年法律顧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關系。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決定。第十條仲裁員結案後,應當及時組成合議庭,並按照規定制作仲裁文書。第十壹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委員會有權解聘:

(壹)隱瞞應當回避的事實,對案件審結有負面影響的;

(二)受聘期間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仲裁委員會分配的任務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審理案件的;

(四)年老、行動不便,或長期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仲裁員的。第十二條仲裁員應當在每年年中向仲裁委員會提供仲裁工作時間表,以保證接受仲裁委員會的任務,參加仲裁工作。第十三條仲裁員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參加與仲裁有關的會議或者活動,發表文章或者言論,應當事先征得仲裁委員會的同意。第十四條仲裁員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第十五條本規範由撫順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準則自2002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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