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有五種: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實踐中有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可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分財產、進入房屋和場所三類。壹般程序(1)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實施;(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3)出示執法身份證;(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7)制作現場筆錄;(8)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特別程序①限制人身自由:壹是當場或者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二是緊急情況就地實施,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第三,壹定不能逾期。②查封扣押:壹是查封扣押對象的“三無”: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生活必需品的、重復查封的。第二,當場交付決定和清單。三、期限:壹般期限≤30天;最長期限≤60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壹般延長30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排除期、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不計算在內。四、保管:行政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3)凍結:壹是執行主體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二、期限:與查封、扣押的期限基本相同,但不同的是,凍結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規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