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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工資如何補償為應付或已發?

薪酬N加1的工資是根據應付工資計算的。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

2.在正常經濟補償的基礎上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

3.賠償金的計算依據為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工資構成:

1,基本工資,這是員工定期拿到的那部分工資;

2、績效工資,根據員工的表現;

3、加班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員工的加班工資;

4.獎金包括年終獎和項目獎金,根據公司規定和員工表現發放;

5.補貼,如交通補貼、夥食補貼等固定補貼;

6.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由公司和員工繳納。這些部分* * *壹起構成了應付給雇員的工資總額。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僅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者支付壹個月的工資,還應當根據勞動者本人過去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在此基礎上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

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所以,應該支付。

職工的下列勞動收入不納入經濟補償基數範圍:

(1)勞保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

(2)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的各類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獎等。,以及寫作、演講和翻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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