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訴訟中,可以聘請也可以不聘請律師。是否聘請律師由當事人選擇,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
2、對於壹些法律關系已經明確,爭議的對象不大,不需要聘請律師。如果糾紛標的較大,法律關鍵復雜,最好有律師的幫助;
3、當事人有壹定的法律知識,可以應付也不需要聘請律師。
民事訴訟有以下特點:
1.壹般來說,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對立、法院調解審理、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結構;
2.民事訴訟依靠國家的強制力解決民事糾紛;
3.從訴訟標的看,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
4.民事訴訟是按照壹定的法律規範,嚴格按照預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的;
5.事實認定的形式化。
律師-代理人訴訟的兩種類型如下:
1,總代理
指只涉及普通訴訟的代理人,當事人只授權律師行使民事訴訟的程序性權利,如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事實陳述、申請證人出庭、辯論等。,無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明確的陳述和決定;
2.特別探員
當事人根據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授予律師民事訴訟的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實體性權利包括起訴權、承認、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權、和解和撤訴權等。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不需要聘請律師,當事人可以憑自己的能力應訴。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自信應訴,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