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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疏忽導致兒童傷亡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現代生活中,監護人通常負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畢竟孩子未成年,行為能力是有限的。然而,現實中也有很多監護人疏於履行自己的責任。很多人想知道,因監護人疏忽導致兒童傷亡的法律規定有哪些?1.監護人的疏忽導致兒童傷亡有哪些法律規定?監護人疏於履行監護職責,造成被監護人死亡或者受傷的,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未成年人是中華民族的未來。未成年人(被監護人)既是家庭成員,也是監護人的附屬品。他們是民事主體,享有與監護人相同的生命權、健康權和所有其他合法權利。被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沒有或沒有能力識別和避免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面臨的危險因素或危害。因此,我國法律要求監護人依法、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幫助其消除身邊的危險因素。二是其他法律規定,近年來監護人疏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傷亡的案件。意外傷害已經屬於對被監護人(未成年人)構成巨大威脅的隱形殺手。我見過最讓人心碎的案例。壹個四歲的孩子,死前最後壹刻睡在車後座。他父母開車回家後,想讓他睡壹會兒,把他放在車後座。然而,他們計劃晚些時候回來叫醒孩子。車廂玻璃上布滿了孩子的手印,可見孩子在生命的盡頭是多麽痛苦,多麽想離開悶熱的車廂。最終,孩子的父母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個人認為“監護人疏於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被監護人死亡或者受傷,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壹個尚未綻放的無辜生命,對於壹個因大人的疏忽而離去的年輕生命,都應該有壹個交代!也許追究這些家長的刑事責任,就相當於在這個不幸家庭的傷口上撒鹽。但是,既然未成年人是中華民族的未來,既然法律賦予監護人認真履行監護義務、保護被監護人安全的責任,既然被監護人因監護人的過失而死亡或者受傷,監護人就應當承擔自己的過錯責任。更重要的是,他應該威懾其他“粗心大意”的人,不管這是否能取得實質性和明顯的效果,但是,在立法層面,他應該最大限度地歸還受害者。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如果監護人因疏忽大意造成兒童傷亡,那麽他不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是故意,就應該按照刑法規定的罪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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