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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的含義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是律師,他們的工作和律師很像,但本質上是不同的。律師代理和辦理案件可以依法收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可以依法收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20世紀80年代中前期以來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壹種法律服務機構。當時律師匱乏,主要是通過建立法律服務所,利用貼近基層、方便群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的優勢,為基層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目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形成競爭關系。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前,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意見的規定,廣泛開展了基層法律服務的調整整頓,對現有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的各種形式的基層法律服務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檢查,在調整整頓的基礎上按照新的管理制度重新進行了設立登記。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采取各種措施,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雖然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但實際上控制標準並不嚴格。65438+2000年2月24日,司法部組織了第壹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全國統壹考試。

基層法律服務所主要有以下業務: (壹)為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和公民擔任法律顧問;(二)以公民個人身份(非律師身份)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三)以公民個人身份(非律師身份)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四)以公民個人身份(非律師身份)主持調解糾紛;(五)以公民個人身份(非律師身份)回答法律咨詢;(六)以公民個人(非律師)身份書寫法律文書;(八)以公民個人(非律師)身份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及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目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素質參差不齊,專業素質有待加強。壹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冒充執業律師。當然,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存在根本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只有壹個司法部在2000年的司法部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對其進行了調整。所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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