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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實施細則

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觀察,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所,無固定住所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提審時及時到達;不要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的證詞。

法律分析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沒有固定住所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住所。這主要指兩種情況:壹是被監視居住人員在當地有固定住所的,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固定住所;二是對於應當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的,應當分配住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即未經公安機關批準,被監視居住的人除其家屬和聘請的律師、辯護人外,不得會見任何人。3.及時趕到接受傳訊。這是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低要求,案件的及時到案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4.不要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的證詞。即被監視居住的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恐嚇、引誘或者收買證人的方式阻礙證人作證或者作偽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利用不被羈押的便利,隱匿、毀滅、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與其他共犯訂立攻守同盟、統壹口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被監視居住的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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