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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的規定

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體現在許多方面,包括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審判監督、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提前介入制度體現在偵查監督上。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的重大案件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和糾正。這就賦予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權利,對偵查活動行使偵查監督權。

1.早期幹預的主要任務。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委調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提出意見和建議,規範調查取證工作,完善案件證據制度,審查是否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確保法律準確適用。

2.早期幹預的主題。壹個是關於提前介入的人。檢察院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經檢察長批準介入。二是關於提前介入的單位。由於監察委員會的偵查管轄與檢察機關在法律依據和原則上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法院對監察委員會辦理的案件是平等參與的。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負責審查起訴工作的檢察院壹般是市檢察院或有設區的基層醫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介入方式:壹種是上級檢察院指導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派員介入,即下級檢察院主要介入;另壹種是上級檢察院和承辦案件的檢察院* * *派員介入。

3.預先涉及的案件範圍。對於監察委員會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以下三種情況:(1)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在事實認定、證據可采性、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差異的疑難復雜案件;(三)其他需要早期幹預的情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需要基於監察委員會的“書面請求”,而不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

4.早期幹預的工作時間。檢察機關應當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偵查移送起訴前15日,經監察委員會書面請求後介入。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壹般應在十五日內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並就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提出書面意見。需要強調的是,檢察官辦案組或提前介入的檢察官不得以監察委員會名義或以借調方式參與監察委員會的案件調查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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