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考慮減刑。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壹半,即不能少於三年。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被判六年徒刑的罪犯可以減刑三年。減刑的具體時間和次數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罪犯的表現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批準。
刑罰執行的基本原則:
1.法律適用的壹致性:確保根據相同的法律條款執行所有處罰;
2.公平原則:確保刑罰執行過程中對所有罪犯的公平;
3.改造與教育相結合:以勞動教育促進罪犯改造:
4.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種類和程度應當與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
5.法律監督原則:確保刑罰執行受到法律監督,防止隨意執法。
綜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考慮減刑,但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壹半,即不得少於三年。被判六年徒刑的罪犯可以減刑三年。具體時間和次數由執行機關根據罪犯的表現和法律規定提出建議,經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查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