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認證分為產品認證和體系認證。其英文原意是出具證明文件的行為。在ISO/IEC指南中,術語“認證”被明確定義為“完全可信的第三方確認經過認證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或規範性文件的活動。
產品認證編輯主要是指產品質量的認證。新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於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
體系認證是指管理體系的認證。所謂管理制度,是指“制定方針和目標,並實現這些目標”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
第九條認證機構的設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開展批準範圍內的認證活動。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第十條設立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具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體系;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四)有10以上相應領域的全日制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驗等技術能力。第十二條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和批準程序:
(壹)申請設立認證機構,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2)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認證機構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依法辦理註冊手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