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不批捕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被拘留人必須立即釋放,當他認為有問題時,可以要求復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壹條
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二,檢察院批捕後多久?
1.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壹般會在3個月內(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提請法院審理。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時間,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壹般為2個月。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7個月。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壹般為壹個月。但如果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進行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