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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期限的最新規定

法律規定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天,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天。

檢察院抗訴的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檢察院抗訴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檢察院認為同級法院壹審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通過壹審法院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並抄送上級檢察院,以阻止壹審判決、裁定生效;

2.是再審抗訴,即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由壹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進入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程序。

對於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天,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沒有時間限制。人民檢察院只要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無論判決、裁定是否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執行,都可以提出抗訴。

1.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天。也就是說,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壹審判決提出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2、裁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天。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壹審裁定提出抗訴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

不服再審裁定的期限

截止日期在三十天之內。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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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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