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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去問話會有什麽責任?

如果檢察院不去訊問,檢察院可以申請強制傳喚,取消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資格。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以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並隨時可用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用於患有嚴重疾病、正在懷孕和哺乳嬰兒的婦女,以及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後,移交公安機關執行。犯罪嫌疑人有擔保人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與案由有關的法律文書和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發送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有保證金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繳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和銀行出具的收據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核實取保候審人員和擔保人的身份及相關材料,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並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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