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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第壹和第十部門的具體分工

檢察院第壹、第十部門的具體分工是指檢察院內部根據不同的業務領域和工作性質進行的職能分工。每個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職責和權限,以確保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壹、第壹部分:調查監督部

負責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確保偵查活動合法規範。同時,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偵查終結等事項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部分:公訴部門

負責刑事案件起訴,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支持法庭公訴。公訴部門還負責審查案件的證據和事實,以確保起訴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第三部分:刑事執行檢察部門

負責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保障刑罰依法執行。同時,監督和糾正刑事執行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部分: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動詞 (verb的縮寫)第五部分:起訴和上訴部

負責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和舉報,調查處理涉及檢察工作的信訪事項,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部分:職務犯罪偵查部門

負責調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該部門在打擊腐敗和維護國家法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七。第七部分:未成年人檢察部門

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成長。

八。第八部分:生態環境保護檢察部門

負責監督和起訴涉及生態環境的刑事案件,保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綠色發展。

九。第九部分:經濟犯罪檢察部門

負責查處涉及經濟領域的犯罪,維護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

X.第十部分:檢察技術部

負責檢察工作中的技術支持和保障,包括鑒定、勘驗、檢查等技術工作。

總而言之:

壹至十個檢察院的具體分工,體現了檢察機關在保障國家法律實施、確保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全面性和專業性。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保證了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2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17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人民檢察院向其派出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在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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