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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註冊資本有哪些程序和做法?

法律分析

1.股東(股東)會議將做出減少資本的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同時,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3.通知債權人並公告。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4.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為債務清償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5.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直接涉及股東的股權利益,註冊資本的減少也意味著公司責任財產範圍的縮小。當資本大幅減少時,甚至直接導致公司資產外流,直接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根據資本維持原則,壹般不允許減少註冊資本。雖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減資采取公認的態度,但都規定了嚴格的減資程序,並規定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為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違反法定程序減資的,公司股東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減資無效或者撤銷公司減資決議;公司債權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資本減少的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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