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關系的出現
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壹個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雙方都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至此,由法律規範調整的法律關系產生了。本文來源:考試網
第二,法律關系的變化
法律關系的變化是指法律關系三要素的變化。
1)科目變化
主體的變更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也可以是主體的變更。在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的權利義務不變。這時候的主體變更也叫合同轉讓。
2)對象變化
客體的變化是指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的變化。客體的變化可以是其範圍的變化,也可以是其性質的變化。
法律關系主客體的變化必然導致相應的權利義務,即內容的變化。
第三,法律關系的終止
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對彼此失去約束力。
1)自然終止
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某壹種法律關系所規範的權利義務已經順利履行,各自的利益已經取得,從而使該法律關系終結。
2)協議的終止
法律關系終止協議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協商終止某類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導致法律關系的終止。
3)違約的終止
因違約而終止法律關系,是指法律關系的壹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使某些法律關系規範的權利無法實現。
法律關系只能在壹定的情況下產生,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也是由壹定的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情形,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
法律事實根據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誌分為兩類。
1.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誌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和意外事件。
2.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包括積極作為和消極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