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和道德的起源是不同的。
道德在原始社會(或早期人的社會)是以獨立或與宗教、習俗混合的形式存在的,道德是逐漸形成的。而國家的實在法(國家法、法律)只是隨著壹定條件的成就而實現的,如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系的變化、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語言的發展等。,它們只出現在壹定的社會階段,由國家通過壹定的程序產生。
2.法律和道德調整的範圍不同。
道德調整的範圍比法律調整的範圍廣得多。壹般來說,大多數由法律調整的關系也是由道德調整的。而且,道德調節的對象不僅僅是人們的實際行為,還包括人們的思想、性格和行為動機。在這方面,雖然法律在懲罰違法犯罪時也考慮了人的主觀過錯,但不能懲罰這種主觀過錯本身。此外,在壹定條件下,它們調整的範圍可以相互轉化:壹些原本屬於道德調整的問題,將來可能由法律調整;反之亦然。
3.法律和道德的具體內容並不完全相同。
壹般來說,法律的內容具體、明確、肯定、嚴謹,既規定了人的義務,也規定了人的權利,通常以權利與義務的壹致性為條件。道德的內容不同,它側重於人的義務而不是權利,不要求權利與義務的壹致性。因此,法學上有壹種觀點認為,法律具有“兩面性”(既有權利也有義務);而道德只是“片面的”(只註重義務),註重個人對他人和社會的義務。
4.法律和道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道德通常是在人們的思想和觀念中建立和存在的。即使用文字表述,其內容也比較原則和抽象,制定、修改和廢止程序也不嚴格。法律是作為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而存在的,其書面形式多為法典、條例等具體的規範性文件,其制定、修改和廢止都有嚴格的程序性規定。
5.法律和道德的實現方式和手段是不同的。
道德的實施不依賴於國家的強制力,而主要依賴於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覺維護。可見,道德強制是壹種精神強制,道德是用來調節人的行為的。法律不壹樣。它的實施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以國家機關為後盾,通過外部強制(法律制裁)迫使人們遵守。
6.法律和道德的歷史命運是不同的。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隨著階級和國家的滅亡,法律也就不存在了。而道德還是會存在於壹個沒有階級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