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全國人大代表。在聽取總經理陸某、財務部主任杜某匯報公司1997年度經營虧損情況後,看到1997年末首次匯總的財務報表也顯示虧損,仍指示財務部、家電分公司在1997會計報表中顯示年初下達的利潤目標完成情況。總經理盧某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家電分公司財務部“在1997會計報表中以預提形式反映供應商返利1997”。財務部主任杜某指示總公司財務人員將各分公司上報的當年財務報表全部退回進行二次處理,並明確要求不得顯示虧損。按照三人的要求,家電分公司等部門的財務人員在重新編制財務報表時,采取虛假提取返利、將財務費用1997遞延至1998的手段,虛增利潤8658.99萬元。3月1998,10,市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3月11日,李向社會公開發行1997某市某公司(集團)年報,向社會公開披露利潤85637600元,從而使該公司於7月1998日實現配股計劃。由於上述欺詐手段和經營不善,公司在1998年出現了502,465,438+0.46萬元的巨額虧損,使得當年包括配股資金在內的股東權益損失98.79%。
5438年6月+2000年10月股份有限公司欺詐和巨額虧損被披露後,中國證監會依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主要責任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02年8月,本市人民檢察院對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會計報告壹案提起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編制並向股東及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告人李、陸、杜均為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對公司犯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負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判處李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陸、杜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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