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霸王條款霸王條款,合同條款明顯向用人單位傾斜。這種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或解釋。在合同中,企業利益只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根本沒有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簽合同時,大多數工人不理解條款的含義。他們經常看著別人給自己簽名。壹旦發生勞動爭議,合同中用人單位的壹些免責條款會對勞動者非常不利。
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或訴訟,勞動合同中的違法條款無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不予支持。當然,合同中部分條款的無效並不壹定導致整個勞動合同的無效,而勞動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仍然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三、勞動合同在確立勞動關系時,壹定要看與單位是什麽關系。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壹字之差,本質上是有很大區別的。只有勞動合同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受勞動保護待遇;勞動合同是雇傭合同的壹種,屬於普通民事關系。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範,勞動者不享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諸多福利。
以下兩種情況只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壹是退休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重新就業才能確立勞動關系。第二,外企辦公室只能和中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外企的辦事處在中國沒有就業權,不能與中國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員工不經過對外服務公司,直接與外企辦公室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本身無效,實踐中勞動仲裁機關也不會受理此類糾紛。在訴訟階段,法院也將這種關系認定為壹種勞動關系。
四。生死合同部分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無責任”等條款逃避責任。勞動者壹旦簽訂了這樣的合同,其實並不是生死攸關的事情,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而免責。因為這種合同與我國法律的規定和法治精神相沖突,屬於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的法律責任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