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85年8月19日聯合發出《關於及時查處經濟糾紛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 對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的通知》6月5438+0979日+2月15日,分別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 這壹規定確立了所謂的先刑後民原則,對解決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具有指導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壹種與此相反的適用,即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偵查機關以涉嫌犯罪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止該民事案件的審理。應該說這種做法本身並沒有錯。問題是,如果先刑民原則被濫用,會方便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民優先原則被濫用的亂象確實存在。這些司法亂象的發生,除了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觀念之外,也與當事人惡意使用司法權密切相關。對於那些本應通過民事程序解決的經濟糾紛,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放棄民事訴訟權利,要求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懲罰人民優先原則的適用應受到嚴格限制,不能被濫用。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發現與案件有關但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的線索和材料,應當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經濟糾紛案件應當繼續審理。“這個司法解釋明確,我們在處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時,必須區分同壹法律關系和不同法律關系。所謂同壹法律關系,是指競合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罪犯與民眾很難不和:構成犯罪的,否定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否認犯罪。對於此類案件,應采取先刑後民的原則。所謂不同的法律關系是指牽連關系。在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關系並行不悖,同時成立。對此,不能采取先刑民的原則,而是將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分開,分別處理。從某種意義上說,刑民並置原則是對先刑後民原則的必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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