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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起源簡介

國際法起源簡介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對國際法的起源有權威性的闡述。

1.法院應根據國際法裁決所有爭端,裁決應適用於:

(1)無論是普遍的還是特殊的國際協定,它所確立的規則都是訴訟當事人明確認可的。

(2)被接受為法律的國際習慣是壹般慣例的證明。

(3)壹般法律原則是文明國家公認的。

(4)根據第59條的規定,司法判例和各國公法學者最權威的學說被用作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

2.前款規定不妨礙法院根據“公平善意”的原則,經當事人同意,對案件進行裁判的權利。

相應地,國際法的淵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條約;(2)國際習慣法;(3)壹般法律原則;(4)司法判例和理論。國際法的起源是國際法的原則、規則、條例和制度第壹次出現或最初表現形式出現的地方。它是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普遍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已經存在的證據,也是表明這些規則效力的法律形式。_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的主要法律淵源,是當代國際法規則的主要體現。從淵源上看,國際條約可分為“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前者壹般是雙邊國家或少數國家參加的條約,旨在規定締約國之間具體事項的權利和義務,如貿易、運輸等。後者有許多國家參加,其目的和內容是建立或修改國際法的壹些原則、規則或制度。從確立國際社會壹般法律規則的角度來看,“造法條約”無疑具有更為重要和普遍的意義。

(2)國際慣例

國際習慣是指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不斷重復形成的、被廣泛接受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或制度。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

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有兩個:壹個是物質要素或客觀要素,即存在國家反復壹致地從事某種行為的慣例;二是心理因素或主觀因素,要求上述反復、壹致的行為模式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即有所謂的法律確信。

因為習慣的物質要素和心理要素都表現在國際實踐中,所以需要從國際法主體的實踐中尋找證據來證明壹種國際習慣的存在。這裏要特別註意以下三個方面的練習:1。國家間的各種文書和外交慣例;2.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各種文件,包括決議和判決;3.國家的國內立法、司法、行政慣例和相關文件。

(3)壹般法律原則

壹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制度中的壹些原則,如誠實信用、禁止反言等。壹般法律原則的作用是填補法院審理案件時由於沒有相關條約和習慣適用而可能出現的法律空白。它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處於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單獨適用。

(D)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司法判例、各國國際法權威學者的理論和國際組織的決議被列為確立法律原則的輔助材料。也就是說,它們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而是識別和證明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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