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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勞動合同中法律可以約定的條款。

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有哪些?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雇主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他們平等地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任何壹方都可以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任何壹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源於平等原則。雙方地位的平等要求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只能出於內心的意願訂立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協商壹致原則

協商壹致原則要求雙方在勞動合同成立之前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有可能雙方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往往在具體條款上有分歧,比如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然後合同就不能成立。

勞動合同有哪些效力?

對於勞動者來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佳規範。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不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受到“雙薪”的懲罰。

如何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以上是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上面已有明確規定,項目明確,內容詳細,應嚴格按照條款執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該條款明確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納入合同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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