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和商法屬於私法的範疇,是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2.民法主體制度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總規定,商法主體制度是民事主體制度的具體化和專門化。
3.民法中的物權制度是對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正常條件的壹般規定,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對商事交易中的物權制度的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中的物權制度為基礎。
4.民法中的債權制度是關於流通領域商品交換活動的壹般規定,而商法中的債權制度是市場交易中的特殊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中的債權制度為基礎。
差異:
1.對應的科目不壹樣。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
商法調整商事主體。
2.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
3、主要範圍不同
民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的特點,可以適用於所有的公眾。
商定律具有適用主體的特點,只適用於商的主體。
與商法相比,民法和商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兩者的社會經濟基礎不同。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民社會中的個人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生活需要而產生的。民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的,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而產生的。
現代商法不再是保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而成為規範商業組織和商業活動的法律。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
(二)兩者的價值追求目標不同。
民法以追求獨立和尊重主體人格為價值目標,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民法在調整主體的過程中,註重公平、人身關系以及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財產的歸屬,強調人格的獨立性。它是以民事主體的個人權利為基礎,以權力為基礎的私法。
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標是更大程度地提高社會生產效率,具有很強的功利性質,即經濟色彩。商法以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為主體性,這決定了商法的功利性,而商法強調安全和效率,這與商法的生產目的直接相關。
(C)兩種制度的主要立法技術不同。
民法的實施就是法,因為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是“天然的”,是壹個生理過程。客觀來說,只需要法律上的確認,沒有必要賦予其主體資格。民事規範只是對民事主體行為的必要約束,是長期生活交往中的壹般規則。
但是商事主體的地位不是天然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符合條件,經過壹定的程序才能取得,商人是其職業形成的壹種身份。由於商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也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技術規則在立法層面的集中體現,因此其制度設計采用“組織行為法”。這是因為商法不僅規定了商事主體制度,而且規範了商事主體的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