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壹致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同壹綱領。《同壹綱領》明確規定了國家和政權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新民主主義國家,即人民民主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中國各民主階級和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
2.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1954號憲法。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中國人民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法和步驟、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是中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
3.1975憲法由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
4.1978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
5.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1982號憲法是我國現行憲法。它規定了公民、國家機構、國旗和國徽、首都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精神是:(1)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堅持改革開放,進行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