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方式不同,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判,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審判。
2、試用期不同,前者試用期為兩到三個月,後者為二十天到壹個半月。
3、程序性差異,簡易程序可以簡化為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
4.簡易程序是針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5.審理期限:普通公訴案件1個月,最長1.5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經省高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自訴。如果被告人被拘留,和公訴案件壹樣。如果被告沒有被拘留,6個月。經法院院長決定,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期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計算。
簡易程序:20天二審:壹般申訴抗訴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1.5個月。經省高院批準,四類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1個月。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再審期限為3個月,最多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百壹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應當就指控的犯罪事實詢問被告人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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