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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性: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會接觸到見義勇為行為造成的嚴重過失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但是由於不太了解,所以有很多事情不是很清楚。背景:19年2月19日,民法典草案提交三審。為了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緊急救助行為對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京華時報發表了壹篇高尚的見解:“不要讓好人流血流淚”,這是近十年來輿論場不時能聽到的呼籲。因此,利用該制度保護見義勇為者成為壹種選擇。我不太認同有些媒體把這個新規捧上天,認為新規會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會對見義勇為的推廣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實際上,救助人對被救助人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是有尾巴的,即“重大過失”除外。解脫是不自然的,也是不負責任的。如果妳足夠勇敢,還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求助而不造成傷害,當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在施救之前,施救者也應該基於常識判斷並努力控制施救所造成的損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預測能夠看出施救對被救者造成的損害要比不施救嚴重得多,這恐怕不能免除施救者的責任。法律認可見義勇為,絕不能助長亂象。選擇勇敢,其實就是選擇了壹種責任。這也是勇敢淩駕於法律之上的道德啟示。隨想:國外有個案例,有人被困車禍,車著火了,快要爆炸了。另壹人將傷者拖出事故車,傷者因拖拽傷及脊髓而癱瘓,後將施救者告上法庭。法院後來判決救人者無責任。原因是如果施救者不及時救助,傷者可能會因為車輛爆炸而死亡。在危機的關鍵時刻,要求別人安全救人100%是苛求。現實不是紙上談兵。根據醫療急救標準,受傷的脊柱在移動前應進行外部固定。救援者如何知道傷者傷到了脊椎?當車輛快要爆炸時,如何用設備固定?這個例子是為了探討“重大過失”的含義。所謂“疏忽”是要求“完美”還是應該考慮“兩害相權取其輕”?這對於救人和免除責任是非常重要的。見義勇為是要講究方式方法的,但不能把沈重的、過分的責任放在施救者身上。把握好“度”,需要人心的桿秤。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三條* * *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造成自己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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