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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墳墓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對建墳的規定散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

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壹,這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為農村村民設立公益性墓地等殯葬設施必須經過批準。《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第二,墳墓的位置有限制。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分別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和“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殯葬管理條例》第10條和第20條分別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建造墳墓: (壹)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移動或者掩埋,不得留墳。”“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場所埋葬遺體或者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是規定公墓墓穴的面積和使用年限。如《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和第19條分別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遺體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則規定。”“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如果妳自願改革喪葬習俗,別人不得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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