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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什麽?

法律分析: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教育權利主體”、“教育權利主體”。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教育法律關系的要素。可以成為自然人、法人的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工作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公民。在中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財團法人也可以任職。主體必須具有教育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前者是指享有教育法規定的權利,履行教育法規定的義務的壹種資格或能力。

比如受教育者必須達到壹定的年齡或者具備壹定的資格。後者是指以自己的行動行使教育法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教育法規定的義務的能力。例如,教育工作者除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外,還應當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或者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特別許可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並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法律資格的人員。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是依照行政機關組織法設立的,是行使教育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其在教育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始於依法成立,終於依法撤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專門組織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開展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他們在教育法中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始於其法律確立,止於其法律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優先發展。

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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