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法規是維護國家法制統壹的重要措施。2010以來,各地開展了多次全面專項清理,建立了清理法規制度的長效工作機制。通過清理、廢止和打包與上位法不壹致或與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取得了良好效果。建議稿明確規定了規章清理的內容,這也符合較大的市擁有地方立法權後可能面臨的規章必須自上而下統壹的情況。
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相比,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更加簡單,更多的是出於行政效率的需要。有些條款屬於應急措施,立法應該不會長期有效。立法法中應增加政府定期清理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在有壹些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上世紀80年代制定的,與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距甚遠。
法律依據: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十八條建立健全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工作制度和規章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應及時修訂或廢止現行行政法規和規章,以有效解決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後,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將評估意見報告制定機關;制定機關應當定期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七、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