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同居關系
在許多落後的山區、鄉村等地,民眾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男女雙方都是中介介紹,談得來就能安排幾桌酒席結婚。他們以為只要舉行了婚禮,就成了夫妻,卻不知道這種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重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無效,我國婚姻法保護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當事人未解除前次婚姻,並與他人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的,構成重婚;如果當事人未解除前次婚姻,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構成重婚。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壹夫壹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三、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因為根據醫學,親戚生的孩子畸形率比較高,不利於家庭的和諧幸福。這種被禁止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四、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禁止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疾病的患者結婚。如果這幾類人結婚,很容易把這些不治之癥傳給後代。所以這些患者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五、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只有到了壹定的年齡,才有適合結婚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並鼓勵晚婚晚育。如果未到法定年齡結婚,屬於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不可等閑視之。對於上述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要引起重視,壹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創造幸福和諧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