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四)寄存的財產滅失或者滅失的。”《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候起計算。但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經上級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全部案卷和證據壹並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申請時間是民事訴訟的壹個重要因素。如果當事人在起訴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適用無效的問題肯定會影響到當事人的財產或人身權益。所以希望妳在遇到民事訴訟時,能夠充分了解事件的性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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