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魚的治安處罰是什麽?
對非法捕魚的治安處罰取決於具體的違法情節:
1,情節輕微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由漁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擅自使用電捕魚的,在內陸水域罰款二百元至壹千元,在海洋罰款五百元至三千元;
4.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盜竊、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或者損壞他人養殖水體、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第四十二條
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