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司法權的有限獨立性。西方司法獨立的基礎是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因此其司法權完全獨立於其他兩種權力。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而不僅僅是立法機關。它們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有上下級權力、授予與承受、監督與被監督等關系。所以司法不可能從根本上獨立於人大,只能獨立於行政權。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人大可以隨意幹預司法程序,幹涉已被授予的司法權的具體行使。第二,司法機關要接受中國* * *產黨的領導。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是我國的壹項政治原則,也是壹項憲法原則,因此司法機關不能擺脫黨的領導,但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不是黨組織或黨員可以幹涉司法機關在法定程序之外獨立行使職權。第三,不僅限於司法獨立,還包括檢察獨立,這是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司法屬性決定的。可見,司法獨立是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中國司法獨立的特點在於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