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傳播迷信邪說的手段迷惑、欺騙他人,發展、控制其成員,從而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有關條文中的“邪教組織”,有關條文中的組織、使用邪教門、邪教組織都在此範圍內。
多次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通過通信、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金額累計計算。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傳播、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按照本解釋規定的不同量化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依照有關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成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成立另壹個邪教組織的;
2.聚眾包圍、沖擊、搶奪、哄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4.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5.組織、煽動、欺騙會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6.利用“偽基站”、“黑廣播”等廣播電臺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7.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從事邪教活動的;
8.發展50人以上的邪教組織;
9、勒索財物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10.500多個邪教通過貨幣傳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邪教組織、邪教組織、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或者利用行會門、邪教組織、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犯罪的組織,或者利用行會門、邪教組織、迷信欺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