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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後壹直同居,離婚協議有效嗎?

假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的條款無效。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即使當事人假離婚,離婚協議和離婚登記已經生效,除非能證明離婚協議是可撤銷的,比如脅迫。

只要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立即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財產的分割如下:

1.自主協商原則上,雙方協商壹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按照自願原則分割夫妻財產,可以平分,歸壹方所有,也可以約定給子女;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在不損害財產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處理;

3.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

4.離婚後,發現壹方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5.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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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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