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庭:1審判長,2名法官(當然獨任審判除外),1書記員(做庭審筆錄),1原告,可能1被告,可能1視案情而定。
2.刑事案件:法官、書記員、法警、鑒定人、翻譯人員、檢察官、辯護人、證人等。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壹般是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法官的作用是不同的,但要求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的影響或約束,依據法律公正無私地裁判案件。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審判準備:審判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所做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法律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互相進行口頭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查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相互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同時,通過辯論,法官可以抓住案件的關鍵點,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明辨是非。
4.庭審筆錄:庭審筆錄是書記員對庭審活動的記錄;
5.結束的時間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法官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