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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3%質量保證金的計提何時落實?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2017年7月1日起,建設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設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前,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為保證工程質量而預先支付給施工單位的資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比例可以參照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預留保證金方式和比例執行。

工程質量保修包括哪些內容?

1、質量缺陷在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或建築業主和施工單位的保修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書。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查看情況,並在保修規定的時間內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2.工程質量保修書中如何設置和預留保修金?

工程保修金是承包人保證工程交付後在最低保修期內正常使用的措施。承包人應當采取預留保修金的方式,作為工程質量和工程正常使用的擔保。

保修金的設立、預留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價的比例和數量,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如果工程保修有爭議,確實屬於承包商保修範圍。無論保修金是否設立或保修金是否已用完,承包商均應承擔保修責任。

3.工程質量保修中規定的質量保修金返還是如何進行的?

《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五條“質量保修金的返還”規定:“發包人應當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日內將剩余保修金及利息返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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