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的原意是人們對事物的看法或想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新事物層出不窮。各個機關在工作中經常遇到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政策法規不夠明確或者不合適的,需要上級部門正確及時的引導,提出意見和措施,規範人們的行為,為下壹步完善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做必要的準備。但指導工作不能使用剛性較強的《決定》等正式文件。那麽,《意見》作為壹份法律公文,不僅成為下屬向上級或同級機關提出重要問題意見和解決方案的渠道,也成為上級在發現下屬遇到重要問題時,提出意見和措施指導下屬的途徑。在多年的實踐中,《意見》很好地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公文流轉和上級領導指導工作的靈活性問題。意見的實質是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發揮參謀和指導作用。他意見中的態度是誠懇的,甚至下文中的“意見”都沒有決定或通知等語言的強制力強。作為上述或平行文本中的“意見”,必須充分發揮上級或平行機關向本機關提交的建設性真知灼見,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主要區別有:壹是提案是法定機關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提請審議決定的議案原件。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見或建議。二、議案必須由法律規定之機關提出,或由代表按法定人數聯名提出,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三、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四、議案的書面形式要求有案由、案和方案,法律案必須附有法律修正案草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書面形式沒有法定要求。五、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不同。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或者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或者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NPC代表的建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壹條、《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和《代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答復。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有關機關和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和組織進壹步研究處理,並對答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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