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責任是壹種財產責任,也是民事責任的壹種形式。違約責任是壹種具有經濟內容的責任。當合同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應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違約責任進行救濟。民事責任根據違反義務的性質可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見違約責任不僅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民事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違約責任是相對的。意思是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不涉及合同關系之外的人。因為違約責任是對對方違約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是任意的。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壹方的違約責任進行事先約定。如果可以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程度,可以事先確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同時,為保證合同當事人設定違約責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約責任,將宣布無效或予以撤銷。
4.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雖然是民事責任的壹種形式,但它是因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責任,是區別於其他民事責任的重要特征。
5.違約責任具有賠償和制裁的雙重屬性。法律確定違約責任的重要目的之壹是彌補或補償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害,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因此,違約責任是補償性的,壹般通過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方式來體現,使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同時,在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情況下,違約責任還體現了對責任人的制裁,壹般通過支付相當於實際損失金額的賠償金或者高於或者等於實際損失金額的違約金來體現,也可以通過強制實際履行並同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