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居住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和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以及不同使用人的需求等因素確定。
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93)(修訂版)
5.0.2住宅間距應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基礎上確定,並兼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道敷設和視覺衛生的要求。
5.0.2.1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的規定,具體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築冬季至日不應低於日照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得降低相鄰房屋原有日照標準;
(3)舊區改造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在嚴寒日不應低於1小時的日照標準。
表5.0.2-1居住建築日照標準
註意:
1,建築氣候分區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中A.0.1條的規定。
2.底窗臺面是指外墻距室內地面0.9m高的位置。?
5.0.2.2的正面間距可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向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按表5.0.2-2中不同方向的折減系數換算。
表5.0.2-2不同方向距離縮減換算表
註意:
1.表中的方位角是正南(0°)、正東和正西。
2.l為當地正南居住建築的標準日照間距(m)。
3.本表中的指標僅適用於沒有其他遮陽設施的條形住宅的平行布置。?
5.0.2.3 ?房屋的橫向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條形住宅,樓層間不應小於6m;高層建築與各層住宅建築之間,不應小於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以及側面有窗戶的各種多層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並適當加大間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九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房地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