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的先進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建[2008]91號):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中有以下職責:
(壹)查閱在建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
(四)監督勞動者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五)有權對安全生產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予以糾正或者當場作出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處理決定;
(七)有權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舉報或者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八)企業明確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3)有權糾正或調查操作人員的違章行為;
(四)有權責令立即整改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五)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