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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法》:甲方未按時支付進度款,乙方應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將工程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應當優先受償。

因此,如果甲方未能按時向乙方支付進度款,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未按要求付款,可與乙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乙方同意後延期付款。協議應明確延期付款的時間,並在付款申請生效後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利息。

擴展數據:

工程合同按順序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因此,承包人應先履行施工義務,發包人應後履行支付義務。但在形象進度款方面,承包人完成壹個階段的形象進度時,發包人應支付相應形象階段的進度款。發包人未支付進度款的,承包人有權抗辯,可以不履行繼續施工的義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未能就延期付款達成協議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承包人書面通知發包人而發包人仍不履行,則有權行使抗辯權、按照合同中止履行的權利,並可進壹步終止合同。

因此,乙方依據合同行使抗辯權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甲方反訴稱工期延誤是因為甲方未按時支付進度款導致乙方停工,那麽乙方不存在工期延誤的問題,可以依法延長工期。

發包人在訴訟期間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只能說明發包人因自身過錯采取了補救措施,但不能免除其之前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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