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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築工程服務的分包商沒有相應資質,對發包人有什麽風險?

1.勞務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合同有效的壹個重要前提是合同雙方都有資格。根據建設部《關於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勞務分包企業的意見》和《資質管理規定》,勞務分包企業除了能夠獨立承擔責任並持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外,還應當持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勞務企業資質證書。否則,根據最高法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分包合同將被認定無效。

2.不合格勞務分包商的法律後果。

那麽,如果勞務分包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其法律後果是:

(1)勞務分包單位的員工在施工中傷亡的,由勞務發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和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因分包人不合格導致分包行為違法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3)勞務分包人為自然人或無資質企業的,該自然人或企業招用的勞動者將直接與勞務發包方建立勞動關系,勞務發包方對清償勞務分包所欠工資承擔連帶責任,特別是在勞務費已經支付,勞務承包人消失的情況下,將存在重復支付的可能。(勞動部2005年5月25日《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四項: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為了避免上述不良後果,施工企業首先要杜絕與自然人(承包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其次,在與勞務分包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要對其資質進行審查,包括證書的有效性、資質等級、註冊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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