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十二條定期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標準。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大氣汙染損害評估制度。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和交通管理,保持道路整潔,控制物料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止揚塵汙染。
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實施方案。
從事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和建築物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硬質圍擋,采取覆蓋、分段作業、定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現場堆放應覆蓋封閉的防塵網。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應作為資源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和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對於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綠化、鋪裝或者覆蓋。
第七十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漿等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汙染,並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
裝卸物料應密封或噴塗,防止粉塵汙染。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粉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