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施工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均可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的活動。即甲建築公司承包工程後,自行購買材料,然後請乙勞務公司找工人進行施工,但甲公司仍然組織施工管理。勞務分包是建築[1]行業的通行做法,法律允許在壹定範圍內;勞務公司不得將承包的勞務分包給其他公司。這裏區分轉包和分包。分包,分包是分部分項工程;分包可以是勞務,也可以是分部分項工程。所以勞務分包中不存在分包[2]。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如果可以的話,加壹個條目列表,我就不做了)(1)對象不同。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工程中的勞務。在分包的情況下,分包人將承包的施工任務全部轉讓給分包人,包括施工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和勞務作業任務;但在分包的情況下,勞務發包人只是將承包的建築工程中的勞務任務分包給勞務承包人。(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是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無效行為;勞務分包是合法行為,法律不禁止。如前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於轉包,只要認定為分包,就是無效的。(3)法律後果不同。分包合同雙方應對由此引起的質量或其他問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互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 *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第三人。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