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註冊建築師
“建築”:包括建築和建築設計技術(原建築設計)
“相近專業”:包括城鄉規劃(原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原建築工程、原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風景園林與環境設計(原環境藝術、原環境藝術設計)。
(2)二級註冊建築師
“建築”:包括建築和建築設計技術(原建築設計)
“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包括城鄉規劃(原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原建築工程、原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風景園林與環境設計(原環境藝術、原環境藝術設計)。專業包括城市規劃(原城鄉規劃)、建築工程技術(原房屋建築工程)、景觀工程技術(原風景園林)、建築裝飾工程技術(原建築裝飾技術)、環境藝術設計(原環境藝術);中專包括建築裝飾、建築工程施工(原工業與民用建築)、城市建設、古建築修繕與仿制(原古建築建造與修繕)。
二、由於教育部專業名稱的調整和高校自設專業的影響,很難列出所有專業名稱。專業名稱不在本清單範圍內的,申請人可提供學校專業課程設置、培養計劃等材料,按以下情況審核處理:
(壹)主要課程設置和課時與建築學專業壹致,可參照建築學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二)大部分主要課程和學時與建築學專業壹致,可以參照相近專業的相關規定報考;
(三)主要課程和學時與相近專業基本相同,可以參照相近專業的有關規定報考。